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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过户定价“任性”,也要法理“撑腰” [打印本页]

作者: yysml    时间: 2015-1-14 11:04:35     标题: 过户定价“任性”,也要法理“撑腰”


郑州(楼盘)市房管、税务部门出房产新政,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时,交易价格可以自己决定。换言之,直系亲属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可以减少。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算了一笔账,郑州一套92平方米左右的房子由父母过户给子女,如今只需交几十元,可以少交近9万的税。

  (据1月7日《大河报》)

  作为国人的传统思维之一,家业相承可谓合情合理,但当这种合情合理遭遇到政策上的直系亲属过户也要交税,这不免让人难以接受。由此郑州市所推出的房产新政,大大减少了直系亲属间的过户税费,切合民众的期待,可谓颇得人心。

  新政虽好,但还要法理撑腰。合情合理是否就一定合法呢?恐怕未必,从立法法角度来说,“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换言之就是税收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其委员会的制定方可实施,用通俗点的话来说就是税收法定。而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地方滥用税收立法权,导致地方与民争利;第二方面还在于保持国家税种及税法的统一,防止经济杠杆出现偏移。

  由此,倘若该政策只是郑州市房管、税务部门的一时“任性”,虽然能获得公众纷纷点赞,但在没有法理支撑之下不免变成无力的一声“娇喘”。而以下法律问题更随之而来: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房产交易双方的降低实际价值是否会归于无效?同样,倘若该政策被否定,遗漏的税费要求追缴,相关的法律责任谁人承担?当然,实践层面的问题难免更多,笔者也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国人:一者,为避免税费,房产交易双方是否可以假结婚呢?二者,子女关系也可以做文章,因为根据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可以不受诸多限制,那问题就来了,各种收养关系的认定和解除,是否又会成为新漏洞呢?

  好政策需要理由吗?恐怕还是要的,没有法律保障的利益想必其行不远;而没有配套制度的任性,更难免成为不法者的牟利之道

作者: wuyouwuyou    时间: 2015-1-14 18:42:04

好贴阿楼主,代表大家谢谢您
作者: turbulence    时间: 2015-1-15 02:15:30

不顶对不起观众啊!!
作者: yakrey    时间: 2015-1-15 09:51:50

学习下,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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