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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先生看中一套价格为270多万元的商品房,跟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定金20万元。没料到开发商后来嫌之前开出的房价低了,不跟洪先生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奈之下,洪先生跟开发商打起了官司,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判令开发商支付洪先生双倍定金40万元。
开发商收取定金后反悔
2012年12月31日,洪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房,遂与该楼盘的开发商东莞(楼盘)市某山庄建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上,双方约定房子的总价为270多万元,并约定一周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洪先生随后支付了认购定金20万元。
让洪先生感到意外的是,眼见第二天就是约好的签约时间了,对方却并没有通知自己去签约,于是洪先生主动打电话给售楼小姐,售楼小姐则先后以要另约时间、房管网升级暂停签约等理由一拖再拖。半个月后,洪先生收到开发商的解除买卖合同通知书。
洪先生深感不解,先后两次向开发商发出催签合同通知书,要求按认购书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但开发商一直置之不理。
经过多次交涉,洪先生终于得知了开发商拒绝签约的真实原因。原来是开发商嫌之前开出的售价便宜了,反悔不想卖房给他了。
法院:开发商违约双倍还定金
2013年3月,无奈之下的洪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开发商,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即40万元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
开发商否认了洪先生的说法,辩称是洪先生自己不去现场签约。洪先生拿出与售楼小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后,开发商又认为售楼员只是销售代理人,并非公司员工,其口头答复或承诺并不能代表开发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售楼员虽非开发商的员工,但获得开发商的授权,代表开发商处理销售事宜,其行为并无越权,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作为消费者的洪先生,在有理由相信售楼员是全权代表开发商的情况下,按照其指引,没有在一周内到达售楼处现场,而是等待售楼员关于签约时间的另行通知,并无过错,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因对房屋价格存有悔意而拒绝与洪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应向洪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至于洪先生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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