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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育保险办法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的职工,发现自己怀孕了,可到定点医院进行11项产前检查。昨悉,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近日出台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生育保险的配套细则,对生育津贴领取、医疗费用结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有关部门解释,生育保险是强制险种。已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之日起30日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根据“五险合一”规定,逾期未登记的,将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单位未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武汉市职业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此外,配套文件还规定,对试管婴儿等3项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政策要点请您仔细看
发现怀孕,领取《登记表》
职工诊断妊娠后,由所在单位持职工《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根据职工意愿,各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职工凭《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站)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同时领取、填报《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
计生手术,领取《申请表》
实施计生手术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凭其《身份证》、《结婚证》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手术前,出示社保卡
实施生育手术或计生手术的职工应持社会保障卡、《登记表》及《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或《申请表》到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查验其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医院和社保经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直接与职工个人结算。
转诊、转院怎么办
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外地工作,生孩子也能报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武汉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所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怎么领
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30日内凭《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如何衔接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分娩时刚好“跨界”,怎么办?配套规定为: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完成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已经完成分娩,尚未出院的,其门诊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住院医疗费、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尚未分娩的,其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由基金计发。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男职工配偶已经完成分娩且度过产假期的,其护理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已完成分娩但处在产假期内,或尚未分娩的,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计发。
凡今年3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为职工缴费的单位,其职工参保后6个月以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前款有关规定执行,但补贴数额不超过定额结算标准。
产妇硬要剖腹产“不鼓励”
有些产妇主动要求剖宫产,不愿意自然分娩,对于这种情况,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不鼓励”。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以下三种情形的医疗费用:
1、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3、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首次产检11项费用可报
《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还出台了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项目表,超范围的项目基金不予支付。
首次产检项目:血液分析(三分类)、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测定、肝功能ALT、心电图、空腹血糖、B超、阴道分泌物检查、尿液分析、产科检查、ABO血型及Rh血型鉴定(以上11个项目各1次)。
门诊妊娠中晚期产检项目:血液分析(1次)、凝血三项(1次)、肝肾功能(2次)、心电图(1次)、空腹血糖(1次)、B超(2次)、阴道分泌物检查(必要时1次)、尿液分析(1次)、产科检查(9次)、胎心监护(1次)。
产后访视:1-3次。
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为185元。产后访视费用,单次限额标准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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