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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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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23:43: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应具备条件
(一)男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
(二)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
(三)具有本市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应提供的资料
(一)本人城镇常住户口;
(二)二代居民身份证;
(三)电子照片;
(四)个体工商人员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1日—22日(休息日除外)到本人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
(一)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和征缴核定,由地税部门委托邮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参保人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的《邮局加办单》和邮局结算户存折到邮局窗口办理加办手续,即邮局将参保人的社会保险个人编号和结算户存折帐号建立对应关系,从参保人结算户存折上代扣社会保险费;
(三)每月20日前在邮局结算户存折中存足社会保险费;
(四)邮局每月25日从灵活就业人员结算户存折上足额划扣社会保险费。
四、200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08年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月缴费金额为293.26元;第二档月缴费金额为418.94元。
2008年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为122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7元);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一次性费用缴费基数为11499.5元。
五、2008年9月起,低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低收入者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档手续
从2008年9月起,低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低收入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在原两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档次,即按上年岗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为251.36元;凡申请按上年岗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20日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缴费存折,到邮局网点办理缴费基数调档手续,从办理调档手续次月起,按调整后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之前的缴费基数,不作调整。如9月份办理调档手续,10月份按调整后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月份之前的缴费基数不作调整。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避免出现划缴不成功的情况
(一)灵活就业人员如更换邮局结算户存折缴纳社会保险费,须到邮局网点重新办理加办邮局帐号手续;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每月20日前必须存足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存足金额的邮局不划扣,灵活就业人员需再次将资金存在存折上,以备邮局次月划扣。
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后补缴标准
从2008年9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办理中断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有三个档次:第一档按上年岗平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月补缴金额为251.36元;第二档按上年岗平工资的70%作为补缴基数,月补缴金额为293.26元;第三档按上年岗平工资的100%作为补缴基数,月补缴金额为418.94元。
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首次参保时不得通过向前补缴的方式延长缴费年限。
八、灵活就业人员坚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好处
灵活就业人员如出现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情况,补缴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会提高。如2008年6月前补缴,最低可按每月218.38元补缴,2008年7月起补缴,最低则按每月251.36元补缴。如果中断后未补缴,未来基本养老金水平会有影响。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月中止;中断后再次参保的,需连续缴纳6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实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
(一)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社会保险个人编号,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实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邮局实时缴纳补(退)单》;
(三)灵活就业人员持《邮局实时缴纳补(退)单》到邮局窗口,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可以选择现金或结算户存折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确认缴费金额实时到帐。
十、灵活就业人员查询缴费方式
(一)登录到www.wh12333.gov.cn网站查询。用户名为个人身份证号或社会保险个人编号,初始密码为18位身份证号的12位到17位或15位身份证号的后6位;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自助查询机查询;
(三)通过邮局自助缴费机查询;
(四)邮局交易柜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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