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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孕前产后办事指南大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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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9 23:49: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外地小孩办理武汉市户口条件、所需材料及流程

  入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周岁及以下。如属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可申请来市入户。
  1、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或随母入户。
  2、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间隔不够,下同),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可随父随母入户。
  3、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随母入户后,可申请来市随父入户。
  4、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的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5、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服刑且母亲失踪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出具判归父亲抚养的判决书),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6、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可申请入户。
  7、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小孩,可申请投靠本市亲属入户。
  (二)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且本市无子女的,可允许一名已成年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拟入户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市入户(此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所需证明材料:
  申办小孩入户除需提供父母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下同)、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类型提供相关证明:
  (一)属1997年2月1日之前出生的小孩,母亲在外地且未入户的还需当地派出所出具未入户证明;
  (二)属19周岁以下就读初中或高中的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三)属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入户的,还需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及派出所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属收养的还需提供《收养证》(如属送养,还需出具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申请入户的具体程序:
  (一)凡需申请来市入户的,须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
  (二)凡被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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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9 23:49:49 |只看该作者
如何轻松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部门】:计生科
  【办理程序】
  1.持本人申请局,身份证到单位或户籍地所属社区居委会填写流动人口办证《审批表》。
  2.凭单位或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签署的《审批表》并带照片二张(一寸),到户籍地或单位所属街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持户籍地街计生办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户籍地或单位所属区、县计划生育委会加盖钢印。
  4.流动人口抵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三日内持规范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登记、验证加盖审验专章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居住、从业、经商或其它手续。无证或证件不符合有关规定限期补办。
  【申报材料】
  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和居委会盖章);
  2.流动人员与单位或居委会签订合同一式三份;
  3. 一寸照片两张(表上一张照片,办证一张照片);
  4. 当事人的身份证及户口。
  【审批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5元。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7、8条,《湖北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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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5-9 23:50:01 |只看该作者
武汉市生育保险办法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的职工,发现自己怀孕了,可到定点医院进行11项产前检查。昨悉,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近日出台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生育保险的配套细则,对生育津贴领取、医疗费用结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有关部门解释,生育保险是强制险种。已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之日起30日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根据“五险合一”规定,逾期未登记的,将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单位未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武汉市职业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此外,配套文件还规定,对试管婴儿等3项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政策要点请您仔细看
  发现怀孕,领取《登记表》
  职工诊断妊娠后,由所在单位持职工《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根据职工意愿,各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职工凭《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站)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同时领取、填报《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
  计生手术,领取《申请表》
  实施计生手术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凭其《身份证》、《结婚证》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手术前,出示社保卡
  实施生育手术或计生手术的职工应持社会保障卡、《登记表》及《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或《申请表》到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查验其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医院和社保经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直接与职工个人结算。
  转诊、转院怎么办
  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外地工作,生孩子也能报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武汉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所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怎么领
  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30日内凭《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如何衔接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分娩时刚好“跨界”,怎么办?配套规定为: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完成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已经完成分娩,尚未出院的,其门诊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住院医疗费、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尚未分娩的,其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由基金计发。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男职工配偶已经完成分娩且度过产假期的,其护理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已完成分娩但处在产假期内,或尚未分娩的,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计发。
  凡今年3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为职工缴费的单位,其职工参保后6个月以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前款有关规定执行,但补贴数额不超过定额结算标准。
  产妇硬要剖腹产“不鼓励”
  有些产妇主动要求剖宫产,不愿意自然分娩,对于这种情况,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不鼓励”。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以下三种情形的医疗费用:
  1、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3、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首次产检11项费用可报
  《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还出台了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项目表,超范围的项目基金不予支付。
  首次产检项目:血液分析(三分类)、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测定、肝功能ALT、心电图、空腹血糖、B超、阴道分泌物检查、尿液分析、产科检查、ABO血型及Rh血型鉴定(以上11个项目各1次)。
  门诊妊娠中晚期产检项目:血液分析(1次)、凝血三项(1次)、肝肾功能(2次)、心电图(1次)、空腹血糖(1次)、B超(2次)、阴道分泌物检查(必要时1次)、尿液分析(1次)、产科检查(9次)、胎心监护(1次)。
  产后访视:1-3次。
  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为185元。产后访视费用,单次限额标准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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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5-9 23:50:16 |只看该作者
婴幼儿打防疫针时间及类别
  预防接种就是人们常说的打“防疫针”。在婴幼儿时期生长发育旺盛,对于传染病的抵抗力很弱,有计划有步骤的提高和增强儿童抵抗疾病的能力,可以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在婴幼儿时期很多传染病易感,需要注射多种“疫苗”,还要进行加强注射,到底什么时候打防疫针适合呢?科学家经过长期的观察,实践和检验,制订出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样的预防接种的“计划免疫程序”。目前我过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卡介苗,小儿麻痹糖丸,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乙肝疫苗,另外还常注射流脑菌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1)接种卡介苗可预防结核病。卡介苗接种后可降低结核病的患病率和死亡率,如接种质量高,一次接种的保护力可达10-15年。卡介苗在一般婴儿出生后即可接种,如果出生时没接种,可在2个月内接种。2个月以上的婴儿,在接种前要做结核菌素试验,检查一下是否感染过结核,如果实验阳性即可接种卡介苗。在3岁,7岁,12岁时,如果结核试验阴性,应进行复种。
  (2)服小儿麻痹糖丸可预防婴儿瘫,即医学上的“脊椎灰质炎”。这个病对儿童危害很大,可造成终身残废,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很大的损失和不幸,可喜的是我国政府已给出承诺,要在2000年消灭脊椎灰质炎,并进行了两次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服丸活动(1993年12月5日和1994年1月5日)。这对我国儿童的健康是非常有利的。现在服用的均是白色三阶混合疫苗,出生后满2月初服,以后每隔1月服2次,连服2次,4岁加强1次。服丸时应用温开水化开或吞服,切不能用热水服用,以免将糖丸中的活病毒烫死而失去作用。
  (3)注射麻疹疫苗可预防麻疹。由于6月以内婴儿有从母体获得的抗体,所以6个月内婴儿一般不会得麻疹。如果6个月以内注射麻疹疫苗,反而会中和婴儿体内的抗体,达不到预期效果,所以第一次接种应在婴儿满8个月,到2岁,7岁,12岁时再进行复种。
  (4)注射百白破混合制剂可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这三种疾病可严重威胁小儿的健康与生命。接种一般是在婴儿出生满3个月时进行,初种必须注射3针,每次间隔4-6周,孩子1岁到2岁时再复种1次。
  (5)流脑疫苗。目前所用的是精制A群脑膜炎双球菌多糖抗菌苗,接种后可预防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的发生。一般15岁以下儿童为主要接种对象,注射1次可保护2年。
  (6)注射乙脑疫苗可预防流行性乙脑炎。重点预防对象是6个月至10岁的小儿,疫苗注射应在乙脑流行季节前1月进行,免疫期为1年,2岁,6岁,10岁各复种一次。
  (7)注射甲,乙肝疫苗。目前乙肝疫苗已纳入棉衣接种程序,0,1,6个月各注射1次,每3-5年加强注射1次。甲肝疫苗已在某些地区开始接种,能有效的防止甲肝的发生及流行。如能根据小儿年龄,季节适时的给孩子大防疫针,即可有效的防止多种传染病的发生。在传染病流行时,能有效的防止孩子患病,起到保护孩子健康及正常生长发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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